7月4日,工信部官网宣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划定》的决议,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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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旧版划定要求进一步放宽,包罗删除“设计开发能力”、阻止生产时间延伸至24个月等。主要修改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为更好引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阻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蹊径无邪车辆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划定生产企业一连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谋划的,需要特殊公示。《准入划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殊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暂时条款。
过渡期暂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划定》实验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物,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时代遵守有关过渡性划定,现在过渡期已经竣事。
同时,凭证上述条款的修改,《决议》对《准入划定》的部门附件作出响应修改。
以下为政策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划定》的决议
为更好顺应我国新能源汽车工业生长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议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划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形、监测平台运行情形举行监视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转变、生产治理存在重大清静隐患、产物不切合清静手艺尺度,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实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陈诉。”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私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蹊径交通清静法》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划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物主要手艺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陈诉》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议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物准入治理划定》凭证本决议作响应修改,重新宣布。
文章泉源:高工锂电网